市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市城区各管道天然气用户: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销售、使用情况,对申请登录的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产品进行了初步审查,经省建设厅指定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抽样进行了气源适配性检测并综合评定合格,符合登录条件准许进入我市气源使用要求的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编制成《2008年常德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气源适配性目录一》,予以公布,此《目录》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超过此期限的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产品,必须重新送检,办理登录准入手续后,方可销售、安装和通气。使用市城区同一气源的各区县(市)其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装置的销售、使用,必须持有效期内的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到区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常德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和驻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市城区燃具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08年5月1日起对未列入2007年《目录二》、2008年《目录一》的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产品不予安装、通气。否则,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安装、维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各区县(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各区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
常政公发〔2007〕4号《关于公布2007年<常德市江北城区气源适配性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一>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和常燃通气函〔2007〕43至55号、常燃通气函〔2008〕1至12号《关于准许上市销售安装、通气使用的函》和常燃安函〔2007〕5号、常燃安函〔2008〕1至2号《关于准许上市销售、安装、使用的函》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常德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和安全装置气源适配性目录一;
2、废止的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目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