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市城区道路挖掘施工的规范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市民经营和生活。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区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提前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申办手续时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及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挡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及机具布置图,原材料及废料堆放图等;2、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3、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4、现场卫生及安全保护措施;5、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施工期限在5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日向社会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标牌,每日公示施工进度。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标志牌:1、挖掘现场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封围挡或者简易围挡,设置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2、设置连续密封围挡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3、工程标志牌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载明项目名称、挖掘面积、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占用或挖掘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联系电话、投诉电话;4、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应当在距施工点50—80米处设置警示牌;5、夜间施工应当悬挂安全警示灯。
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挖掘余土、人行道板要分开堆放,人行道板要堆放整齐,车行道一侧不许堆放余土,确需堆放的要采取措施,余土不得落入车行道;2、横向过道挖掘施工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施工中可采取回填沟槽或加盖铁板等措施,保证车辆行人能正常通行;3、长距离(200米以上)挖掘工程要根据需要以50—100米为一段分段施工,逐段进行;4、横过主干道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顶管技术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顶管需要开挖道路的由市政府批准;5、沟槽回填应分层夯实,符合道路路基施工的技术标准;6、禁止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材料,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水泥砂浆;7、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积极配合路政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工程现场,场清料尽后拆除围挡恢复城市道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