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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核项目 | | | | | | | 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核 许可对象:拟申请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令第196号)。 许可条件:1、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4、城市供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 5、地下水未受到污染的区域。6、不影响建筑物和沅江河堤安全的区域。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证及取水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634号《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每套35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下列事项: ①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②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③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④申请理由;⑤水源及取水地点;⑥取水方式;⑦节水措施;⑧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⑨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电话: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之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节水办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根据取用地下水现场的情况,提出取水地点、方式、用水量等勘察意见,报市节水办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节水办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对申报资料和勘察意见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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