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项目 | | | | | | | 许可事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设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条件: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 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有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的实施方案; 4、申请人提出确需停止供水的项目应当得到城市自来水企业的认可(不可抗力发生事故造成停水除外); 5、经批准后停水前24小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需要申请停止供水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停止供水许可申请: 1、申请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报告; 2、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4、施工图纸; 5、停止供水的时限和范围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 6、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一份; 7、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自来水公司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察。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自来水公司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告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城市供水条例》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