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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项目
  
许可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许可对象:拟新建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 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 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 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 价费〔2001〕261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标准征收燃气综合治理费:
1、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包括自备自用单位)按营业额的0.3%征收;
2、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城市燃气、供热企业新建许可申报表;
2、经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4、项目批准文件;
5、项目总平面图、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6、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明细表;
7、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8、外购燃气供需合同;
9、生产运行记录;
10、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1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
12、岗位责任制;
1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安全及消防设施明细表;
15、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
16、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
17、生产岗位运行人员上岗证;
18、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办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察。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告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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