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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项目 | | | | | | | 许可事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许可对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第七条。 许可条件: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表; 2、改动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 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 价费〔2001〕261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标准征收燃气综合治理费: 1、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包括自备自用单位)按营业额的0.3%征收; 2、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报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报表; 2、经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4、项目批准文件; 5、项目总平面图、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6、需改动的设备明细表;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 8、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 9、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办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察。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告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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