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项目 | | | | | | | 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拟申请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六条 许可条件: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许可费用及依据: 1、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0.05元/吨 依据:湘价费[2001]261号。 2、管道设施接通工程费 市政工程定额标准 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申请表;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资料和图纸;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电话: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察。 二、审查 A、现场勘察 (一)岗位责任人:市道管办现场勘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根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确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时限,提出勘察意见,交道管办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道管办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申报资料和勘察意见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办。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