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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项目
  
许可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许可对象:拟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特殊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许可条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特殊车辆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申请书;
2、特殊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路线图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
4、确保交通安全的措施和道路保护措施。
许可时限:即办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窗口(电话:72552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二、审查、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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