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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湘建办〔2004〕4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房产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公告中提出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不同技术要求,并结合所适用地域的规定认真实施。

 

公告的实施将促进建设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建设行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各地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印发到相应部门和有关单位。凡公告提出的限用、禁用技术,其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公告过程中有何意见(包括对公告中的技术的适用程度、范围以及对公告以外的其他技术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到我厅科技处。

 

 

湖南省建设厅

OO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18号

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为加强对全国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的指导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编制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公告》中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二、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继续使用限用或禁用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三、未列入本公告,现阶段广泛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公告的调整范围。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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