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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有线电视、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等)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地下公共空间资源属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本市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新建管线应符合管线专业规划,除批准的管线走廊外,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保证建设用地的完整性。管线涉及航道、河堤、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街建筑的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道路绿化建设,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敷设、维护及使用。
       
第七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等按照建设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编制本行业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项目有地下管线时,应当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在施工投标前,由项目法人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各管线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技术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城区用地3公顷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及二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大型开发改造项目,应当对城市市政管线工程配给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线综合设计,并列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下列管线项目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管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合流管管径300毫米及以上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及以上的;
       
(四)各种地上、地下电力杆(线)、工业管线;
       
(五)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
       
(六)敷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七)其它各类依法需要审批发证的地上、地下城市管线;
       
(八)其它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排水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时,与城市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持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 小于前款(二)、(三)项规定数值的其它管线;
       
(二) 正常维修需要破路的管线工程;
       
(三)其它需要审查备案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不予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管线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管线现状资料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持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然后到市占道管理部门办理破路挖掘手续。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要求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平面位置、标高、管径及管材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原审批单位的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工的管线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及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线需要与市政管网连接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委托市政专业队伍统一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强行开挖与连接。临街餐饮业的污水排放必须设置多级沉污池,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连接。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迁移其它管线时,应将更改数据标注在图纸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工程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工程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城市占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收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资料管理按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施工单位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并向规划、建设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向规划、城建档案等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具体包括: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管线建设单位所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及时接收普查和实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
各管线专业单位应将本专业的地下管线信息无偿输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以便对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二)擅自占压城市管线并影响其安全和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管线位置、管径和竖向高度或建设规模的;
     
(四)小区和临街建筑地下管线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
     
(五)施工中破坏其它管线设施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经原批准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乱挖乱建损坏电力、通讯、燃气管线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管线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章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41日起施行。
本办法涉及建设管理、规划管理的分别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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