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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党支部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1-07-15浏览次数:字号:[ ]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内一切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制度,实现局机关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动市政公用改革和发展,特依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支委会议事范围及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及文件,讨论决定本支部的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决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行动布署。

3、讨论审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及对上级的请示报告。

4、班子建设、换届选举、支委增补或撤换等。

5、中层干部的推荐、调整、奖惩。

6、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调整和培养方案。

7、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等工作。

8、组织发展、党员的奖惩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9、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工作。

10、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筹备。

11、需要支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事程序

1、支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2、支委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3、支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组织委员确定,并确定会议时间。

4、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各委员在会前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5、支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6、支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7、支委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需要形成的文件,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有不同意见而违背集体决议、决定。

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逐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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