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后备干部培养管理工作,确保选派的后备干部在学院深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期间做到努力学习,自觉锻炼,扎实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挂职干部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常德市挂职干部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后备干部培养采取的四种形式(学院深造、培训考察、轮岗交流、挂职锻炼),是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目的旨在拓宽后备干部的工作领域,丰富实践经验,开阔视野,提高理论素养和战略思维能力及驾驭全局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范围内被选派到学校深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培养选派
第四条 选派工作由局党组根据干部培养的实际需要,在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中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培养选派后备干部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素质和潜力的原则。注重选派综合素质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干部。
(2)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选派程序公开、条件公开、对象公开,确保选派工作的公正。
(3)双向选派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之间互派轮岗、挂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4)派出干部只在本系统范围内轮岗挂职,向局系统系统以外推荐轮岗挂职须事前报告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培养选派工作采取单位推荐和局党组选派相结合的形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局人事教育科在每年1月份前向局属单位征求一次后备干部培养选派意见,提出选派方案。
(2)确定人选。局党组根据局人事教育科提出的选派方案,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选派对象、深造的学院、轮岗的岗位、挂职的单位和职务安排。
(3)派出学习和锻炼。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好派出学院深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干部有关工作的交接,通知被派出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岗位报到。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挂职干部可安排担任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一般安排同级或上一级助理职务),不占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学院深造、轮岗交流 挂职锻炼干部在学习、轮岗、挂职锻炼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派出单位和学院及轮岗挂职单位共同负责,以学院和轮岗挂职单位为主。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1)保证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在派出单位的职务不免、各种待遇不变,学习工作时间不变。行政工作以轮岗挂职单位为主。如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派出干部回单位处理的,应当提前与接收单位相关管理负责人联系,事情处理完毕后,及时督促派出干部回接收单位学习和工作。
(2)局人事教育科和派出单位要加强与学院、轮岗挂职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派出的后备干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为学习、轮岗挂职干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3)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学习、轮岗挂职期满,局人事教育科会同学院、轮岗挂职单位做好派出干部的考察工作,撰写考察材料,并存入本人档案。
轮岗挂职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根据轮岗挂职干部所担任的职务,保障其享受同等政治待遇(组织活动、会议活动、文体活动等),使其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作用。
(2)为轮岗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共同做好轮岗挂职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4)接收单位应当指定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选派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负责人,经常与轮岗挂职干部谈心,及时了解情况,帮助挂职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5)轮岗挂职干部在轮岗挂职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就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和派出单位通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组织处理。
(6)认真做好轮岗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和轮岗挂职期满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学院、轮岗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扎扎实实地学习和工作,树立良好形象。对学习、轮岗挂职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肃组织处理。确因反映较差、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和轮岗挂职工作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后提前结束学习和轮岗挂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条 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在学习、轮岗挂职期间每年要向局人事教育科、派出和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述学、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原有身份不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他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
第十二条 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在学习、挂职期间申请入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向派出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派出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学院、轮岗挂职单位。挂职期内党员预备期满的,转正问题由学院、轮岗挂职单位党组织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根据本人表现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深造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解决。轮岗挂职干部的办公费和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解决。休假在合理安排学习和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轮岗挂职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 学习、轮岗挂职干部学习、轮岗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原则上不延长挂职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的,须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由挂职单位、派出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报局党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深造、轮岗挂职干部学习、轮岗挂职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派出单位如有职务空缺应当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